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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乘电梯遇事故之后
发布时间:2012-10-05 16:58  点击率:1651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申理了多起老人在超市内乘电梯时摔伤的案件。案件中,受伤老人因伤致残生活不能自理,给自己与家人带来痛苦与不便;涉案超市觉得自己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老人系因年老体弱发生意外,进行赔付十分委屈。海淀法院法官舒怡通过安全的分析,认为老年人不能谨慎乘梯、超市未尽到有效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警示标志不清
    王成带母亲张老太到某大型超市购物。因超市停车场在地下2楼,需乘坐2层滚梯进入超市购物区。王成停车过程中,张老太便自行乘坐电梯上楼。因每一阶梯门黄色警示标示不清晰,张老太站立在两极滚梯之间,在滚梯上升过程中站立不稳摔伤。经检查,胸部、腰部压缩性骨折,构成9级伤残。最后,法 院判决超市承担80%的赔偿责任。
舒怡表示,安全保障义务不但要求超市的经营人及实际管理者为消费者提供可信懒的安全设施,还要求超市尽到勤勉、谨慎的提示义务及注意义务,以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控制潜在的危险,避免不特定公众的损害发生。上述案件中,超市电梯两级之间警示线不清晰是张老太摔伤的主要原因;且超市未在醒目位置张贴、设置乘梯安全提示,未能尽到告知老年人乘梯应当有成年家属陪护的提示义务,应当负有一定的责任。
电梯无专人值守
    2012年大年初一的下午,刘大爷在儿子的陪同下到超市购物,在乘坐滚梯过程中不慎摔倒。由于现场无人值守,超市未能及时关停电梯,导致刘大爷侧倒在电梯上被运至楼上,一直被电梯挤压拉扯,直到其子将他拽下电梯。经检查,刘大爷大腿根部骨折。最后,法院判决超市承担赔偿责任。
舒怡认为,超市应当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指导公众乘梯,发现危险情况及时处理以避免损害的扩大,尤其在节假日等购物高峰期更应如此。本案中,因超市无工作人员在电梯处进行值守,导致事故发生时未能在第一时间停止电梯,造成运行电梯对摔倒老人的身体伤害扩大。因此,超市对刘大爷所受伤害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特殊人员无特别服务
    侯大妈与侯大爷一起到超市购物,两人购买了大量商品,双手提着购物袋上电梯。超市电梯值守人员未阻止二人上楼,也未予以扶助。侯大妈因双手提购物袋,未手握电梯扶手,电梯启动后站立不稳在电梯上摔伤,导致腰部扭伤。最后,法院判决超市承担50%的赔偿责任。
    舒怡指出,超市对公众的安全保障应当是勤勉、有效的。有效的安全保障意味着当公众乘坐电梯时有违规或不安全因素时,超市应当提示、提醒且提供陪同、陪护义务。特别是对于双手提重物不能自助扶梯的老年人、残疾人等,超市应当当动陪护乘梯,不能仅仅以超市内粘贴有警示告知牌、乘梯须知等而推卸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