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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电梯内做广告所得收益应归业主
发布时间:2013-04-10 16:10  点击率:1670
 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物业公司擅自将小区电梯间交超市宣传商品使用,自己则按月收取一定广告费用。当业主代表与物业公司协商广告费归属问题时,物业公司认为,该收益应当归其所有。主要理由是此举并没有给全体业主带来任何损害,也没有损害小区环境,甚至还能方便业主在等待中消除寂寞、了解相关信息;该项业务是物业公司主动开发,业主委员会或全体业主既未参与也没有作出任何投入。

    江西省兴国县法院法官廖春梅认为,上述案例中所反映的广告费应归全体业主共有。

    一方面,小区电梯间为业主共有。《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本案所涉电梯间,既有道路的性质,又是小区内的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其必须“属于业主共有”。另一方面,物业对电梯间没有支配权。《物权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即物业只是受委托的小区管理者,而无权成为对小区公共财物的支配者。

    另外,物业公司无权占有广告收益。《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也就是说,经营收益的去向,只能有两种,但无论哪一种都已明确排除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