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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特检院建议推进电梯责任险
发布时间:2015-08-11 11:22  点击率:1152
内蒙古特检院近日建议建立电梯事故社会救助机制,推行电梯责任保险,以期通过市场化方式实现风险转移,及时赔付受害者,维护社会稳定。

此次建议推行的电梯责任保险不是强制保险,是国务院和区政府的鼓励性政策。投保人或缴保费人有:电梯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所有人、维保单位等4类主体,明确缴费人即投保人为第一受益人,在发生涉及多方责任的事故后,缴费人作为第一顺序被保险人享受优先获赔的权益,充分保障缴费人为最大获益方。而保障对象则进行了扩展,无论谁缴保费,除电梯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所有人、维保单位外的所有乘坐人都可以根据电梯责任险的保险条款,获得保障权益。这样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淡化了赔偿的责任约定和责任比例,有力保障了电梯乘坐人的权益。

该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是商业保险参与社会管理的有益尝试。用商业手段实现责任风险的转移,是解决特种设备责任赔偿法律纠纷,缓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方式,有助于推进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和服务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