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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突然下坠伤人电梯公司赔偿损失
发布时间:2015-12-31 09:23  点击率:1855

近日,北京市顺义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商场电梯事故引发的人身伤害赔偿案,法院判决电梯公司赔偿伤者损失。

  原告李某诉称,他在某商贸城乘坐观光电梯上5楼时,电梯在5楼停止后突然下坠至3楼中间,其和另一名同伴王某受伤。王某当即拨打了110求助。后在商场保安和其他人员撬开电梯门后,他们被解救出来。事故发生后,李某腰椎顿感疼痛难忍,当即找到商贸城的物业办公室。办公室负责人说此部电梯还在试运行期间,曾发生过多次坠梯事故,应由电梯公司负责,并立即打手机通知电梯公司。

  电梯公司派技术人员赶到出事地点,带李某到医院检查治疗,并支付了医药费。李某早在2011年9月曾因交通事故造成腰部骨折,在医院安装钛合金内固定,正常工作生活从未感到不适,不需要做手术。但因此次电梯坠梯事故,造成其手术内固定松动变化,经医院诊断检查,需手术拆除。后李某做手术拆除内固定,住院22天。

  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电梯公司赔偿其医疗费15545.13元、误工费5372元、护理费3687元、营养费4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交通费1400元、住宿费720元,合计27564.13元。

  电梯公司辩称,其作为生产者,一直都是符合国家规定进行生产的,产品都具有合格证及验收报告;原告所述的电梯坠落后停止的情况,经公司技术人员事后检查,不会对人体造成伤害,该装置停止产生的震动经科学计算,相当于从约10厘米的高度跳下来的震动程度,无法对人身造成伤害;事发当时,电梯内乘客共有约10人,除原告外,其他人均表示身体无异常。公司本着与合作单位友好合作的目的,带原告去医院诊断。经医院诊断,原告当时患有软组织损伤,无其他异常,但该软组织损伤也未必是电梯坠落造成。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损失。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原告李某因电梯从5楼坠至3楼的事故造成伤害,作为电梯生产者被告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法院根据其自费项目金额予以核定;对其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对营养费、交通费和住宿费,法院根据原告本人就医而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予以酌定。综上,判决电梯公司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3574.5元。